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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8239423号“爬来爬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6/7/23
关于第88239423号“爬来爬去”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128823号
申请人:杭州爬来爬去品牌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正大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8239423号“爬来爬去”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商标与申请人本身息息相关,具有独特含义,并不会缺乏显著特征,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有“爬来爬去”注册成功的案例。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例商标信息、“爬”“来”“去”的释义检索结果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爬来爬去”构成,该标志作为商标用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相关公众不易将其作为商标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禁止作为商标注册之情形。   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根据商标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必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2026年0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