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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6806288号“抖京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6/3/23
第66806288号“抖京猫”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9222号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天科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九江映月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盛大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异议人北京字跳网络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九江映月商贸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16期《商标公告》第66806288号“抖京猫”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抖京猫”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7818286号、第21879720号“抖音”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25类“浴帽”、第9类“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程序(可下载软件)”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明显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7680141号“抖音”、第28975447号、第28435584号“抖”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脚上的穿着物)”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和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一定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在先注册并使用的“抖音”商标,但鉴于双方商标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故本案无需再就是否给予异议人《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作出评述。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抢注其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但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806288号“抖京猫”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