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9722165号“盛源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12/9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河南省红苹果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迅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河南省红苹果实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9722165号“盛源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盛源祥”指定使用于第24类“家庭日用纺织品;纺织品毛巾;纺织品餐巾;纺织品手帕”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953805号、第3735343号、第58200967号“恒源祥”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24类“无纺布;纺织品洗脸巾;纺织品手帕;卸妆用布;家养宠物用毯”等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毛线”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可以区分,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9722165号“盛源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