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328721号“恒丽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12/9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佳士商务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建辉
委托代理人:北京政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恒源祥(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建辉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78328721号“恒丽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恒丽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商业橱窗布置;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876376号、第73831734号“恒源祥”商标,第6417995号“恒源祥REIGEE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宣传;货物展出;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的内容、方式相近,属于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虽然异议人注册并使用于“毛线”商品上的“恒源祥”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区别,可以区分,故被异议商标未构成对异议人商标的摹仿,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328721号“恒丽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