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6758496号“蜜城之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12/9
异议人一: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知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赵慧君
委托代理人:江苏中汇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徐州市蝶硕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成都一帜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赵慧君对被异议人徐州市蝶硕食品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07期《商标公告》第66758496号“蜜城之恋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蜜城之恋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蜂蜜;锅巴;冰淇淋;食用预制谷蛋白”。
异议人蜜雪冰城股份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410153号、第63483763号“蜜城冰雪”商标,第19325970号“蜜雪冰城”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饮料;茶;糖;蜂蜜”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证据不足。另经查,除本案被异议商标外,被异议人持续围绕异议人“蜜雪冰城”商标反复申请注册了多件“蜜雪之恋”、“蜜冰之恋”、“蜜城之恋”等商标,部分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或不予注册,被异议人并未对其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设计来源作出合理解释。据此,被异议人上述注册申请行为是针对同一主体具有较强显著性和独创性的商标反复申请注册,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异议人赵慧君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8599393号“蜜糖之恋”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茶饮料”。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制作工艺、消费对象等方面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6758496号“蜜城之恋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5年10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