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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82821437号“打狗棍”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12/9
申请人:李帅林   委托代理人:河北虹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2821437号“打狗棍”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独特,是申请人独创品牌,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打狗棍”亦为影视作品、评剧名称,用作商标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关于“打狗棍”的信息;网站检索“打狗棍”信息;在先案件裁定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使用在所报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不属于上述法条所禁止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2025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