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656120号“吉祥小黄鸭”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10/28
异议人一:宁波智洁小黄鸭电器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慈溪市凯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千慧知识产权集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松蔚
委托代理人:叮咚知多多(河南)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智洁小黄鸭电器有限公司、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松蔚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9期《商标公告》第78656120号“吉祥小黄鸭”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吉祥小黄鸭”指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农业机械;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等。
异议人宁波智洁小黄鸭电器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043362号、第42775680号“小黄鸭”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工业用封口机;脱水机(造纸工业用)”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有所差异,不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现在无效宣告诉讼程序中的第51581771号“XIAOHUANGYA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搅拌机;水果清洗机;电动榨汁机;洗衣机”等。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现在无效宣告诉讼程序中的第51595897号“智洁小黄鸭”商标,第69655166号“智慧小黄鸭”商标,在先注册的第65019495号“迷你小黄鸭电器”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7类“旋转式脱水机(非加热);洗衣机;干洗机;蒸汽拖把;家用蒸汽清洁器”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制食品用电动机械;厨房用电动机器;洗衣机;清洗设备”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均含有显著识别文字“小黄鸭”,且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认为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二者之间存在特定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上述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的其它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商品功能、用途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著作权,但被异议商标仅由普通字体汉字构成,与异议人所主张著作权作品存在区别,未构成实质性相似,故对异议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被异议商标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所指标志。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山东小鸭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84568号、第22940611号“小鸭”商标,第3438445号“小鸭XIAOYA LITTLE DUCK及图”商标,第4596341号“小鸭牌XIAOYAPAI及图”商标,第1585698号“小鸭XIAOYA DUCKLING及图”商标,第43424749号“小鸭XIAOYA”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7类“农业机械;印刷机器;制食品用电动机械;酿造机器”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洗衣机”商品上的“小鸭牌XIAOYAPAI及图”商标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上相近,已构成对异议人该商标的摹仿,如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其指定商品上易误导公众,并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8656120号“吉祥小黄鸭”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 局申请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