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79929203号“哈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5/10/20
申请人:西藏优吉拉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北汇酱标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9929203号“哈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具备良好的设计理念,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二、商标审查遵循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当获准注册。三、申请人十分注重自身知识产权的保护,申请商标应受到法律的充分保护,不予核准注册,将会给申请人带来难以估量的巨大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哈达”构成,“哈达”为藏族和部分蒙古族表示敬意和祝福用的长条丝巾或纱巾,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易产生不良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且“哈达”为中华英烈网烈士英名录中记载的烈士姓名,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可注册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具有可比性,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2025年07月0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