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750205号“莲香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9/12
第77750205号“莲香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58355号
异议人: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志文 异议人广州老字号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志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5期《商标公告》第77750205号“莲香风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莲香风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以米为主的零食小吃;调味品;咖啡”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69128号、第56444470号“莲香楼”、第1953958号“莲香楼及图”、第60568083号“百年莲香楼”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茶饮料”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功能用途、生产销售渠道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外观上相近,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市场上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抄袭摹仿其知名商标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750205号“莲香风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5年07月0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