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386728号“烤德基”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55924号
异议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罗思(上海)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宁波欧宝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拓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肯德基国际控股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宁波欧宝来商务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46期《商标公告》第69386728号“烤德基”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烤德基”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香肠;家禽(非活)”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467732号、第7706976号、第59680616号“肯德基”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食用海藻提取物;鱼制食品”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原料成分、加工工艺、生产销售渠道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独创性,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构成相近,含义无明显变化,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鉴于本案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对异议人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9386728号“烤德基”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4年07月25日
来源:商标欧居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