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045270号“名门雪宝”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11/17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564号
第63045270号“名门雪宝”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门雪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酮;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聚醋酸乙烯乳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09884号“雪宝定制XUEBAO CUSTOM”、第6824690号“雪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墙砖粘合剂;固化剂;未加工人造树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另由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异议人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兔宝工匠”、“武大樱花”、“木王椰”、“绘然之家”等多个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部分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申请而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