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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045270号“名门雪宝”商标 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11/17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85564号


异议人:雪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王重国
异议人雪宝家居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王重国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2期《商标公告》第63045270号“名门雪宝”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第63045270号“名门雪宝”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名门雪宝”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硅酮;工业用粘合剂和胶水;聚醋酸乙烯乳液”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1309884号“雪宝定制XUEBAO CUSTOM”、第6824690号“雪宝”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类“墙砖粘合剂;固化剂;未加工人造树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显著部分,整体未形成具有明显区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两者是来自于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具有某种关联,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另由异议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异议人的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商标与异议人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被异议人在多个商品及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包括“兔宝工匠”、“武大樱花”、“木王椰”、“绘然之家”等多个摹仿他人具有较强独创性或一定知名度的商标,部分已被相关权利人提起申请而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的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明显具有攀附他人商誉、囤积商标注册的故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并有损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



41309884号“雪宝定制XUEBAO CUSTOM”


6824690号“雪宝”商标

因此,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不应予以核准。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045270号“名门雪宝”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3年07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