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甬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官方网站!
联系电话:13906689337 18810359726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知识产权维权

诉讼案例

知识产权维权
诉讼案例
首页>知识产权维权>诉讼案例

江西广太烤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李刚等侵害商标权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2023/8/9

案号 (2021)最高法民申782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广太烤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宜春市上高县工业园绵绣路11号。

法定代表人:高卫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兵,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江西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李刚,男,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长沙广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县开慧镇葛家山村金山路61号。

法定代表人:李刚,该公司董事长。

两再审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邹承道,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卫国,男,汉族,住江西省上高县。

再审申请人江西广太烤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太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刚、长沙广振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振公司),以及二审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高卫国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赣民终62号判决(以下简称二审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广太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涉案烤漆房设备与第9649180号“广大”注册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涂漆机为类似商品,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李刚没有提供其在本案之前的三年内实际使用涉案商标的证据,对于李刚是否对涉案商标享有注册商标专有权,应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在“撤三”程序中的审核结果为准。涉案商标系剽窃他人商标图形抢注所得,具有不正当性。请求本院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并依法改判驳回被申请人李刚、广振公司的诉讼请求。

李刚、广振公司提交书面意见称,涉案商标合法有效,不存在抢注情形。涉案商标经过复审,在涂漆机商品上维持注册。广太公司涉案行为侵害了涉案商标专用权。广太公司将“广太”作为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广太公司涉案侵权行为造成权利人的损失不止7万元。请求驳回广太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另查明,2021年4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9649180号第7类“广大”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对第9649180号第7类“广大”注册商标不予撤销。2021年11月24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关于第9649180号“广大”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涉案商标在涂漆机商品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商品类别上予以撤销。2021年10月7日,广太公司在第7类弹簧(机器部件)等商品上获准注册。

本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商标在涂漆机商品上为有效商标。根据二审查明事实,高卫国于2014年7月从广振公司离职。2017年8月,广太公司注册,高卫国任广太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此,高卫国及广太公司明知广振公司使用涉案商标的情形。广太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烤漆房环保设备上使用了被诉侵权标识,涂漆机与烤漆房、环保设备为类似商品。被诉侵权标识与涉案注册商标比对,二者在整体构成以及排列顺序、读音、字体设计上相似,容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二审判决认定广太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并无不当。广太公司的申请再审理由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江西广太烤房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杜微科

审判员  张玲玲

审判员  戴怡婷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杨钰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