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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742822号“素香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8/9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44687号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国茂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廖辉艳

异议人上海清美绿色食品(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廖辉艳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1期《商标公告》第62742822号“素香伴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第62742822号“素香伴及图”商标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素香伴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干食用菌”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435982号“素香人家”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9类“肉;鱼制食品;豆腐”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虽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证据不足。

第7435982号“素香人家”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742822号“素香伴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023年0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