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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第65944855号“REMER RUBINETTERI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3/8/9

商评字[2023]第0000159546号

申请人:雷默如宾特力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44855号“REMER?RUBINETTERI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认为,驳回决定中引证了第37493941号“REMER”商标、(第6、11类)国际注册第1553532号“REME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其中,引证商标一被宣告无效已超一年,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引证商标二在金属管道、自来水或煤气设备和管道的调节附件、龙头、油净化器等商品上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已被驳回,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已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在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不再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37493941号“REMER”商标


国际注册第1553532号“REMER”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刘辰

赵爽

李钊

2023年06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