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3611001号“木兰印象”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2023/8/9
商评字[2023]第0000113591号
申请人:绵阳坤智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苏州中细软知识产权运营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3611001号“木兰印象”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第63611001号“木兰印象”商标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商业品牌,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093125号“木兰MULA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48839197号“木兰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构成要素、发音呼叫、具体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显著,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建立唯一对应关系。另考虑到本案的两引证商标已在第3类商品上共存,根据商标审查标准的一致性,本案申请商标亦可获准注册。综上,请求予以申请商标初步审定并公告。
第18093125号“木兰MULAN”商标
第48839197号“木兰印”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木兰印象”构成,与引证商标一的汉字部分“木兰”、引证商标二汉字“木兰印”在文字构成、呼叫及含义等方面均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应判为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商品、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化妆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上述两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此外,商标评审以个案审理为原则,申请人援引的本案两引证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卓慧
张红霞
吕美兰
2023年04月18日
